内蒙古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23.05.2017  17:30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基础上调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并提出原则上凡愿意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贷款发放主体。

  《办法》明确,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明确,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各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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