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内蒙古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月7日发布消息称,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该《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凭借或利用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类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其他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依照该意见执行。
此次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包括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其中在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设置联动指标。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并遵照以下原则包括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确定原则、企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确定原则方面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对应原则。
其中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确定原则方面,该《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中,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在企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确定原则方面,该《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对应原则方面,该《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大幅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过大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可适当采取限定增长或下降的措施进行调控,同时体现对应原则。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晨报融媒记者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将对未按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责令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年薪)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自治区明确自治区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该意见不一致的,按该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