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放开盐产品价格 取消食盐准运证

23.01.2017  19:40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盐业部门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销售领域。

  此外,《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食盐监管专业化建设,实施盐务局、盐业公司政企分开。撤销自治区各级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职能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盐务局现有人员,人随事走,增加相应编制,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方案》明确,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方案》明确,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打造我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集团,培育自治区盐业品牌,引领行业发展。

  取消区域限制

  《方案》明确,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不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或个人在食盐批发领域进行合作。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放开食盐定价

  《方案》还明确,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区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研究制定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的生产、销售、质量监管等管理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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