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酒驾致4人死亡 一审获刑7年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2日电(杨腾格尔)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人死亡案,今天在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车人闫某华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潘卫国附带民事赔偿4名被害人家属共计270万余元。
2020年4月4日7时28分,内蒙古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卫国驾车与其同学闫某华同车前往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7时28分许,潘卫国驾车沿省道S210线由南向北行驶,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停靠车辆的驾驶员杨某新开启左前门下车,潘卫国在避让过程中与相向而行赵某启驾驶的轿车相撞,致潘卫国驾驶的汽车发生逆时针旋转滑移,右后部又与杨书新的车辆左前门发生碰撞,赵某启及同乘人赵某山、赵某飞当场死亡,同乘人赵某海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书新重伤,闫中华轻微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认定,潘卫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超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公安机关调查初期,肇事车辆内乘客闫某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某华系冒名顶替。经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酒后驾车。
经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卫国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新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启、赵某山、赵某飞、赵某海、闫某华无事故责任。
此前,潘卫国系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0年4月5日,潘卫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潘卫国被敖汉旗公安局逮捕。事故发生后,潘卫国辞去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敖汉旗纪委监委开除其党籍、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