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政惠及多个群体就业创业

21.09.2015  10:30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的根本举措。”9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媒体吹风会,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进行了发布及解读。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实施意见》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中包含过去自治区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针对部分问题进而需要继续执行的政策和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提出具有突破性的政策,包括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属地化服务机制等六项突破性政策,以推进大众就业、万众创新。

  记者从中梳理这些突破性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关键词: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享受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加大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力度,培养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2020年,打造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通过“以奖代补”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自行制定。上述奖补资金从各地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比照国内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等实名制完整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纳入自治区就业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及时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见习规模,落实好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所需提标资金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共同分担。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这是自治区在《实施意见》中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和求职补贴做出的要求。

  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10%的职位,对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且专业与企业需求相符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企业招聘程序,择优录用。中小微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停止执行实施相关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聘用相应岗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政策。

  对于上述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主任杨鹏举表示:“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纳入自治区就业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尚属首次,这在以前是没有的,此举其实就是一项就业援助政策。此外,在落实好促进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方面,首次扩展到了国有企业招聘,而原来只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

    关键词:困难人员

    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

  记者了解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中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四类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把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制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专项扶持办法,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建立自治区残疾人示范性庇护工场。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残疾人就业公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制度。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不含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全区推广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平台

  对于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举措,自治区明确强化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属地化服务机制,劳务输入集中的地区要完善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平台,将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低保救助等全部纳入服务范围。

  “该政策在个别地区实施后效果非常好,下一步要在全区各盟市进行推广。”采访中,杨鹏举告诉记者。

  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农牧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实现输出输入地务工人员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壮大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队伍,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快成立劳务输转行业协会,提高输转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年底前,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盟市至少要培育1家每年输转1000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1名年输转200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安置作为积极推进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的主要安置方式。

   关键词:退役士兵

    安排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

  《实施意见》提出,驻区中直、区直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新招录职工时,如退役士兵符合企业招录条件,企业要安排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退役士兵。

  《实施意见》还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要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及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及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关系;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记者 张昊文 通讯员 任社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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