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日起,社保降费减负政策开始正式执行

30.04.2019  20:51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实习记者 陈雅娜) 4月30日上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关问题进行通告答疑。

  记者在发布会中了解到,此次降费率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总体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基金承受能力,下发的《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到降费减负主要有四项政策措施: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之前的政策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将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调整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

  同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

  这次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还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发布会现场对于社会公众迫切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就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缴费能减轻多大负担,那炜清厅长表示,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方面对企业职工来讲,对于一些工资收入较低的企业职工,由于个人基数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有所降低,个人缴费额度也会有所减少;

  另一方面是对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参保人员来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负担明显下降。

  对于下一步社保费征收工作如何开展,税务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霍文刚表示,首先落实国务院做出的稳定缴费方式要求,严格遵循“两个不得一个务必”要求,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的下降”,确保社会预期稳定。

  其次税务与人社、医疗保障等部门,联合开展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升级优化社保费征收信息系统,调整参数设置,确保满足降低社保质效、快速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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