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8.01.2018  12:22

  记者1月17日了解到,我区明确将盟市、旗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

  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深化内蒙古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通知》要求,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程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分工方式及定调价程序执行。

  《通知》明确,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项目规范。驻呼的自治区直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共同管理。各盟市在制定或调整本地区价格时,可参考驻呼的自治区直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各盟市继续执行自治区按病种收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自治区已制定出台的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通知》明确,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医改政策得到落实。各盟市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记者王乐)

[责任编辑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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