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盘活闲置取用水

07.01.2015  18:08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于2014年12月正式出台,将于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规定,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以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盘活存量、注重效率、市场调节、统筹协调的原则。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的实施主体为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实行分级管理。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在形成闲置水指标6个月内没有认定及处置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闲置水指标收回并统筹配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