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决议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纪律检查 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决议
(2016年1月3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月30日至31日在呼和浩特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自治区纪委委员42人,列席207人。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力代表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作了题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执纪监督,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总结回顾2015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6年工作任务,审议通过了张力代表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同志的工作报告,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纪,严惩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会认真学习王君同志讲话,一致认为,讲话充分肯定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效,强调要尊崇党章、维护党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从严治党信心和决心,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两个责任”,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深化全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全会认为,2015年,自治区纪委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主业主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明显成效。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力度不断加大,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向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迈进,派驻纪检组实现“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纪律审查工作深入开展,综合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损害群众利益和“四风”问题得到持续治理;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巡视监督作用明显增强;努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宣传教育效果进一步提升;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全面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学思践悟,深切体会到,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切实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党动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必须全面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让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必须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注重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切实肩负起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使命。
全会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正确认识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准确把握2016年工作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会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狠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三转”力度,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第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紧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勾连问题,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的监督检查,确保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加强对换届中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监督检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宣传教育,把贯彻执行准则、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做到小错提醒、动辄则咎。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努力解决制约党内监督成效的瓶颈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监察法规,大力治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寻租、腐败行为。
第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管党治党责任。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拉票贿选、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严格执行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完善配套细则和具体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严格选用标准,探索建立科学的盟市纪委书记、副书记考核评价机制。统一制定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情况的具体程序性办法,对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深化自治区本级派驻机构“全覆盖”,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工作机制制度,完成盟市、旗县派驻机构“全覆盖”,统筹使用派驻监督力量。把2016年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基础巩固提高年”,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关于改进和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工作的意见》。
第三,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巡视监督。认真落实《巡视工作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深化“四个着力”,重点发现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等问题。深化专项巡视,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把巡视监督与派驻监督、纪律审查等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巡视效率。推进巡视工作“全覆盖”,年内完成对剩余102家单位的巡视。被巡视党组织要不折不扣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好整改落实,整改情况要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敷衍整改、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责。
第四,狠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紧盯年节假期,看好每个节点,看住“关键少数”。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密切注意“四风”新动向新表现,对改头换面、转入地下的“四风”问题从重处理,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对“四风”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都要严格追究责任。把贯彻廉洁自律准则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第五,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提高纪律审查工作效率。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违反党纪就要及时严肃处理。突出惩治重点,把同时具备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这三类情况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惩治的重中之重,防止带病提拔。认真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规则》,持续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第六,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盟市党委、纪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压力传导到旗县和苏木乡镇,推动惩治腐败向基层延伸。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工作任务,旗县和苏木乡镇两级党委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重点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惠牧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结合实际,对症下药,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定期梳理问题线索,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限期办结。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问责。定期曝光违纪问题,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七,以忠诚、干净、担当为目标,着力打造一支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配合党委做好纪委换届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使用机制,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各级纪委及其常委会结构,明确纪委委员职责,发挥纪委委员作用。加强对盟市、旗县“三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纪委(纪检组)特别是基层纪委(纪检组)回归主业主责。加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监督执纪的科学化水平。全面强化内部监督,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回避、保密等制度,探索拓宽信访举报以外的监督渠道,加强对纪律审查各环节的全面监控,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等行为发现就要处理,建设忠诚于党、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
全会号召,全区各级党委、纪委要充分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理清职责,坚定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完成好管党治党的重要政治任务,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战争,为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