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内蒙古自治区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

29.09.2016  17:4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印发,该《通知》明确决定从10月1日起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自治区、盟市人社部门分别负责自治区和盟市直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央直属用人单位原工伤认定渠道不变,其余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据悉,此次内蒙古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是为方便工伤职工就近快捷进行工伤认定,不断提高工伤认定效率而下放的。《通知》还明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35号文件)同时废止。《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此前,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同时,原《关于规范全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118号)废止。《规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长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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