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14.07.2015  13:17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5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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