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第8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5]354号)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为保障畜禽屠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电子出证,同时废止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得向未取得合法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畜禽屠宰企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经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络审核通过的畜禽屠宰企业暂停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相关屠宰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审核反馈意见补充完善注册资料。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区屠宰检疫电子出证基础信息以自治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自治区确认信息为准,各相关企业和有关单位要及早查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有不同,请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