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13.10.2015  09:02

  记者昨日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本着“保证需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驻呼市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和由财政全额负担医药费的关、停、破无主管部门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本级离休干部)。

  《办法》要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医保局提供本级离休干部名单,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拨付给本级离休干部本人。每年度个人账户资金额为:80岁以上、“文革”全残和副省级以上本级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不足80岁的“文革”基残本级离休干部全年7000元;其他本级离休干部全年6000元。另外,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由本级离休干部自主支配就医。

  此外,本级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蒙古总队医院其中一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危急患者需在外地住院检查治疗,要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记者吴博超记者张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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