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7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近期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共六章七十三条,主要呈现十大亮点。一、强化安全监管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原则。建立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二、强调了全社会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三、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四、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我区《条例》的一大亮点;五、突出强化了高风险领域的安全管控,是预防和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六、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特别规定。我区是化工产业大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条例》设立专节,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七、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八、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重大问题;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立法范围内,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不同程度、不同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同的罚款额度,最高罚款额度20万元。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记者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