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检查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认真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决定,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9月2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
这次检查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监管范围与监管对象,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夯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全面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加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工单位,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是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招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运输、餐饮等行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内容:各类用工单位基本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约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用工备案及企业薪酬信息填报情况,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通过这次检查,加强建筑、交通施工项目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通过网格化、网络化全面推动网上办公和网上预防,及时掌握单位的用工情况,在网上用工备案的基础上,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实名发放,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