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全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正式实施。
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是在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国务院有关煤炭资源税改革“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要求,从2014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已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已制定涉煤企业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取缔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在清费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从保护我区煤炭资源,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角度,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2%-10%范围内确定为9%,与改革前我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简称一税两费)负担水平相比持平,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考虑到未来洗选煤折算率对煤炭资源税实际税负的影响,改革后我区煤炭企业“一税两费”负担是降低的;与改革前相比,全区煤炭企业实际税费平均负担降低了6个百分点以上。经测算, 2015年预计全区煤炭企业减负达103亿元以上。
煤炭资源税改革后,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改革进程,继续强化对煤炭企业的服务,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 -
呼和浩特15:53 09.01.2015 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