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5月31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冯呼和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背景、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欢迎各位的到来,在此我代表自治区民政厅,向大家长期以来对全区民政工作,特别是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和大力宣传,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先就《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作简要介绍。
一、《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背景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的是最困难、最脆弱人群的基本生活,谋求的是“无依无靠”、无人照料的城乡“三无”人员的福祉,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为解决城乡“三无”人员生存保障问题,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建立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济供养制度。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逐步向法制化转变;同年,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城市“三无”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2006年,我区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现了五保供养对象由集体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2011年,自治区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将城市“三无”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列为自治区政府为群众办理“十二件实事”之一,我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与城市最低保障制度分离。
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文件,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和完善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同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范围、工作规程、保障措施等基本政策,标志着我区建立起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这次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化,是指导全区各地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有效救助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对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按照“两个不低于”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不低于上年救助供养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是城市低保标准2.1倍,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是城市低保标准1.6倍,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9倍,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4倍,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
2017年,我们还规定了对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月人均1006元和396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民政部相关规定,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坚持统一规定与注重发挥地方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认定办法》共九章三十二条,重点对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终止供养、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于今年5月2日印发各地执行。
(一)在遵循原则方面。面对所有困难群众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属地管理(户籍地管理)原则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细化认定条件,明确工作流程,强化县级统筹,坚持严格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确保所有需要特困救助的公民都能够得到保障。
(二)在认定条件方面。此前,我区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分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认定,新的《认定办法》对城乡特困人员认定进行了统一。《认定办法》中明确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特困人员给予救助。在具体条件中,我区政策明确将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直接确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纳入特困人员认定范围。在对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核对时,根据我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标准由各盟市掌握,既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也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切实解决好特困群众的救助供养问题。
(三)在认定程序方面。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具体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核对、审核、公示、审批、终止供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使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更加规范和便捷。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