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1.01.2016  10:07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6年1月19日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至28日在呼和浩特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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