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年)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制定以下规程。
一、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缴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缴销的规定:
(一)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2)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行政执法职责;
(3)经过法律培训考试合格。
(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或者发给行政执法监督证:
(1)县级以上政府组成人员;
(2)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3)行政执法机关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
(4)经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人员。
(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证件加急办理:
(1)因工作原因确需加急办理证件,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的;
(2)临时上报丢失证件的办理,并已按照《内蒙古自治
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12条要求报送所需要材料的;
(3)其他需要加急办理证件的情形。
(四)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退休、辞职的;
(2)被行政执法机关辞退、开除的;
(3)持证人死亡的;
(4)其他应当缴销的情形。
二、办证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办理行政执法证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各委、办、厅、局将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统计,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登记表》,汇总后填写《行政执法人员名册》,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
2、各单位需要提供新办证人员的一寸蓝底电子版(jpg格式)照片。
3、各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登记表》电子版文件。
(二)盟市法制办办理行政执法证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证件的人数和费用统计表(电子版和盖章件各一份),如有遗失证件重新申请办理的,需要提交登记挂失声明的复印件(原件盟市法制办留存)。
2、运行执法人员软件的查询条件。
三、办证审核的要求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监督处需要一次性告知各委、办、厅、局需要报送新办证件所需要的材料。同时按照各委、办、厅、局交齐资料之日起,安排各单位的培训、考试。
2、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审核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单位上报新办证件的材料,对报送材料不完备的情况,及时反馈办证单位,办证单位需在行政执法监督处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再次提交行政执法监督处进行审核。
(二)自治区各盟市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
自治区各盟市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办理、专人录入、尽快上报。对提交至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办证的资料,各级法制办要及时录入到程序中。不能以定期办理为由拖延接收资料、录入程序、上报办证的时间。
1、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按照盟市法制办提供的查询条件,对照盟市法制办上报的人员信息和缴费情况统计表及时审核盟市法制办录入的办证信息。
2、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对审核盟市法制办上报的办证资料发现有问题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反馈盟市法制办。
四、办证的培训要求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办证的培训要求
1、行政执法监督处要在收到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材料后一个月内,统一安排新办证件人员培训、考试。
2、有特殊情况需按照程序加急办理新行政执法证件的,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需自材料完备后一周内完成制证。
(二)自治区各盟市办证的培训要求
自治区盟市法制办要及时联系自治区法制办培训中心接洽办证缴费、领取教材等事宜,并由各盟市法制办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五、办证审理的时限要求和流程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办证审理时限要求
1、行政执法监督处协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完成向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录入新办证人员信息的工作,该项工作需要在各委、办、厅、局上报审核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1个工作日之内交付厂家制证。
2、培训考试后进行卷面评阅,判卷周期为10天。考生成绩=(考试成绩*80%+出勤成绩*20%),行政执法监督处需按照培训考试情况进行发证,考试不合格的人员需要进行补考。新办证的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将被录入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的人员成绩模块,完成各行政执法人员的电子信息档案。
(二)自治区各盟市办证审理的时限要求
1、初审。盟市法制办在提交上报的办证数据前,应当进行初审,先期审核数据没有问题后再提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处。行政执法监督处在盟市法制办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中部分数据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盟市法制办需在行政执法监督处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再次提交行政执法监督处。
2、二次审核。行政执法监督处审核盟市法制办上报的反馈修改信息需在盟市二次提交数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仍有不合格信息的,盟市法制办需在行政执法监督处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信息合格,行政执法监督处需在审核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交厂家制作证件。
3、如行政执法监督处因开会、出差等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及时审核盟市上报的办证数据时,应向盟市法制办提前告知,由盟市法制办对办证数据进行自查,先行纠正执法人员信息的录入错误。
(三)加急办理证件的时限要求
按照要求上报加急办理的行政执法证件,待资料完备后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证件。
(四)办证审理的流程
1、办证信息由行政执法监督处审核无误的,需要由审核人员填写《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盟市\厅局),并将办证单位上报的花名册或办证人数统计表等资料附后,交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盟市\厅局)由经办人留存。
2、办理加急证件的单位,需要先将办证资料交由行政执法监督处审核,并由审核人员填写《加急办理证件审批表》,交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加急办理证件审批表》由经办人留存。
3、办理监督证件单位需要由办证单位将新办证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行政执法监督处审核,并由审核人员填写《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审批表》,交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加急办理证件审批表》由经办人留存。
六、证件的领取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考试合格后,凭办证费用发票复印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二)各盟市的证件由厂家做好后直接将证件邮寄至当地。
(三)加急办理证件的凭办证费用发票复印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七、厂家制作证件时限
制证厂家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出货、运送至监督处指定地点。若厂家超过25个工作日未完成的,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处与厂家签订的制作证件的合同办理。
附件:1、《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审批表》
2、《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盟市)
3、《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厅局)
4、《加急证件办理审批表》
附件1:
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审批表
序号 | 办证单位
| 办证 人数 | 上报 时间 | 录入系统时间 | 办证类型 (普通/加急)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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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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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人数合计 | 审核生效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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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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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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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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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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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后须附办证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登记表》。
附件2:
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盟市)
序号 | 办证单位 (盟市) | 办证 人数 | 上报 时间 | 录入系统时间 | 审核 时间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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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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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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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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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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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人数合计 | 审核生效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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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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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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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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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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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后须附办证单位的《办理证件人数统计表》。
附件3:
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厅局)
办证单位 |
| 办证人数 |
| 变更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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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时间 |
| 录入系统 时间 |
| 审核生效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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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试情况 | 考试培训合格人数 | 考试不合格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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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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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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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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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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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后须附办证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
附件4:
加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
办证单位 | 办证时间 | 办证人数 | 加急办证原因 | 审核生 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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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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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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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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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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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后须附加急办证人员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