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示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1月25日前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李大伟
联系电话:0471-325563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2月25日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 设定依据 | 实施 | 实施 | 公开 | 办理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 | 调整意见 |
1 | 办理采标标志证书 |
|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
|
|
|
2 |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5 |
|
|
|
3 | 建材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
| 内机编办发〔2012〕83号 关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意见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院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相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承担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承担对实施证书管理的建材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承担对重要建材新产品投产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检验;承担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鉴定检验、水泥对比验证检验、司法鉴定检验以及水泥、防水卷村、混凝土输水管等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对水泥专用仪器进行检验;为建材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建材产品检验用的标准物质进行监测。 |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院 | 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10 | 内价费字【1992】496 |
|
|
4 | 特种设备事故分析、调查、技术确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 |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5 | 受理产品质量申诉、举报、投诉、争议调解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 申诉检验费由申请单位或当事人预付。申诉检验终结时,申诉检验费用由质量争议的责任方支付。由受理申请的质检机构按收费标准规定收取。 |
|
|
6 | 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及等次评定 |
|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内蒙古质监局 内蒙古公安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质监监发[2014]260号)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安检机构分类监管考核内容,制定安检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措施和现场考核评价报告,组织开展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
|
|
|
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及等次评定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质检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第十二条 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评价细则》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确定检验机构的类别。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
|
|
|
8 | 工业企业分类监管及等次评定 |
|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质检总局2012年第74号公告)第十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
|
|
|
9 | 家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 |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
|
|
|
10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 |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
|
|
|
11 | 对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工作的监管 |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
|
|
|
12 | 汽车三包专家遴选、聘任 |
|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民 | 向社会公开 |
|
|
|
|
13 | 质量监督职业技能培训 |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得批复》文件(内人社办发[2014]151号),批准培训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机构编码:06002068;批准培训职业(工种):54项;培训等级:5、4、3。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 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 收费标准:培训天数、课时收取培训费 收费依据:根据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文件执行 |
|
|
14 | 质量监督职业技能鉴定 |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得批复》文件(内人社办发[2014]151号),批准鉴定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机构编码:06002068;批准鉴定职业(工种):54项;鉴定等级:5、4、3。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 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 收费标准:按鉴定次数收取鉴定费收费依据:根据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文件执行 |
|
|
15 | 学历教育函授辅导 |
| 中国计量学院《中国计量学院关于申请恢复设立内蒙古函授辅导站的函》(量院[2014]55号)、《内蒙古自治区区外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申请备案表》及《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恢复中国计量学院内蒙古函授站的请示》(内质监人发[2014]298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本系统质检、标准、特种设备、计量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对本专业的专升本学历教育的需求,恢复中国计量学院内蒙古函授辅导站。面向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开展高等函授学历教育活动。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 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 正在办理 |
|
|
16 | 特种设备检验的复检仲裁 |
|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的数据或者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向申请人公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