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通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昨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发布会上,该院民一庭庭长麻新铎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每年二审或复核的死刑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家庭暴力致家庭成员中的妇女或儿童死亡的案件,而且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此,我区加大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建立专业的审判合议庭,完善“青少年维权岗”机制建设。
昨日,范俊峰向新闻媒体通报全区法院2012-2014年度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1.韩守林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韩守林是科尔沁左翼中旗某小学教师。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韩守林在学校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学生自习、给学生批改作业、课间操等时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先后对本班级的15名女学生(均为幼女)多次实施猥亵行为。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韩守林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被告人韩守林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赵小花虐待儿童案:2007年,赵连奎抱养一女孩赵某某(2007年出生)。在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将赵某某的抚养权判决归赵连奎。2008年6月27日,被告人赵小花与赵连奎登记结婚,赵连奎所带的女儿赵某某与二人共同生活。此后,赵小花动辄殴打赵某某,并经常不给其吃饱饭。在赵小花的长期虐待下,被害人赵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重度营养不良。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赵小花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赵小花提起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白云峰故意伤害案: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白云峰酒后因琐事与其妻黄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白云峰用手脚、皮带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右侧第4、5、6肋骨及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白云峰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乌审旗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云峰拘役5个月。
4.谢海飞等5人强迫卖淫案:2011年12月,被告人谢海飞、赵世杰、雷瑞锋、杜燕飞等人商量合伙组织“小姐”卖淫,后赵世杰、杜燕飞、谢海飞3人采取用酒灌醉、下药等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李某、张某某带到雷瑞锋的住所予以控制,并威逼3名被害人陪酒和卖淫,所得收入由杜燕飞交给赵世杰。2012年2月3日,谢海飞、叶鹏飞、刚子3人在巴彦淖尔市临河汽车站将被害人徐某、刘某强行拉上面包车带到雷瑞锋住处控制,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二被害人卖淫和陪酒。期间,雷瑞锋将刘某强奸。2月10日,被告人王金将被害人高某骗到乌海,谢海飞等人又以殴打的方式逼迫高某卖淫。2月11日,谢海飞、雷瑞锋殴打被骗来的被害人熊某(13岁),王金指使曹某某、刘某殴打熊某,逼迫熊某卖淫未逞。2月14日晚熊某逃脱,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谢海飞、雷瑞锋、王金、赵世杰、杜燕飞抓获。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谢海飞等5人1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
5.岩冷等5人拐卖妇女案:2011年6月初至11月期间,被告人岩冷以打工为名,先后将受害人叶某(叶甲)、岩某某、叶某(叶乙)等6名缅甸籍女子从云南拐至河北省丰宁县被告人冯瑞雪家中,经冯瑞雪联系将6名受害人卖给当地村民,岩冷、冯瑞雪获利40.7万元。此后,被告人樊春花通过买来的儿媳叶某(叶甲)认识了岩冷。2012年2月,岩冷又以打工为名将受害人叶某(叶丙)、娜某(娜甲)等4名缅甸籍女子拐至内蒙古多伦县樊春花家中,后由樊春花联系卖给本村村民,岩冷、樊春花获利21.96万元。2012年3月份,岩冷采取类似手段将受害人娜某(娜乙)等3名缅甸籍女子拐至内蒙古多伦县被告人吕斌家中,后由吕斌将3人卖出,岩冷、吕斌获利20.23万元。2012年1月至3月期间,冯瑞雪伙同他人将云南籍女子陈某某、叶某(叶丁)骗至河北省丰宁县卖出,获利14.9万元。2010年9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仇志斌伙同他人将云南籍女子李某某、娜某(娜丙)、刘某某骗至内蒙古多伦县卖给当地村民,仇志斌获利18.4万元。
多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岩冷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冯瑞雪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分别判处其他3名被告人5年至5年6个月有期徒刑。
6.谢某某诉满洲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2012年9月20日中午,11岁的原告谢某某放学后,和同学在学校附近的尔康小区院内玩耍,期间谢某某和其他同学误入到该小区院内的配电室中,谢某某不慎掉入深近2米的布满高压电线的地沟内。事发后,原告谢某某住院救治55天,支出医疗费用26385.59元,诊断为(电弧)烧伤。经司法鉴定,谢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公用管理局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费用119184元;被告供电局、佳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公用管理局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韩某某诉温丽秋、朱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均系小学学生,同在被告温丽秋开设的“小饭桌”食宿。2011年9月14日,被告朱某某与原告韩某某饭后在“小饭桌”院子里一起玩耍,朱某某将韩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左臂受伤。原告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温丽秋共同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36178.93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温丽秋赔偿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21707.36元;被告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永华赔偿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9044.73元。
8.郝某某诉张甲、郭某某抚养权纠纷案:原告郝某某与张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张丙。2010年2月15日,张乙去世,出生五个月的张丙由张乙的父母即本案被告张甲、郭某某抚养至今。现原告郝某某以被告张甲、郭某某年纪大,不适合继续抚养小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孩张丙由其抚养。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变更张丙由原告郝某某抚养。被告张甲、郭某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9.张某诉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张某(女)和程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 2008年5月26日,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程某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呼巿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1年判决双方离婚。在此期间,张某于2008年8月5日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7月22日,张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10年8月12日,张某再次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
10.杨某诉火某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2014年11月初,被告火某用原告杨某(女)的真实肖像作为QQ头像在空间里传播淫秽信息及图片。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凉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火某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记者鲁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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