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报“银漫矿业”事故:对外包单位缺乏管控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李爱平 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2月23日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公司井下的重大车辆伤害事故,事故发生时法定代表人未在现场,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导致事故发生。
内蒙古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处长杨平当天在接受媒体提问时透露说,2019年2月23日,西乌珠穆沁旗银漫公司井下发生重大车辆伤害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通过事故调查发现,银漫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事发时不在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为银漫公司的上级公司内部指定的承包商,向来我行我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服从银漫公司的安全管理,基本处于脱离公司经理掌控的状态。”杨平介绍说,“同时,银漫公司的上级公司对银漫公司经理授权、管理不到位,未完全赋予其作为企业经理应该具有的人事、财务、工程外包等相应的权力。企业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银漫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所以导致银漫公司‘2.23’事故的发生。”
内蒙古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巴利平当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深刻吸取锡盟西乌旗“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有力解决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不懂专业、不会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切实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包括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理的聘任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该《规则》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信息档案,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该《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 李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