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一审获刑5年

22.11.2016  21:41

    11月21日,记者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判处延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被告人延城到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副行长等职务。2009年9月10日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银行),2011年1月内蒙古银行聘任延城担任副行长,先后分管内蒙古银行财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部门工作。被告人延城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8888元,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747500元。被告人延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延城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延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记者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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