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例!铁路安全维权案宣判

06.08.2019  16:21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郭治华) 7月26日,内蒙古首例铁路安全维权案在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宣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大货车司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5条第1款(第六项)、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王某赔偿铁路部门在退票费和加班费等损失共计41413.35元。

  据了解,2018年12月31日22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82671号重型半挂卡车行驶至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大六号镇附近,在通过上跨集(宁)至二(连)铁路立交桥时,因雪后路面湿滑,驾驶员王某处置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毁桥梁南侧防护墙,车辆右前轮悬空于铁路线路上方,三片公路桥防护网片脱落侵入铁路限界。受事故影响,集(宁)二(连)铁路中断行车7小时44分,造成9列客车、16列货车不同程度晚点,224名旅客退票,51名火车司机无法按时退乘。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忠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此,铁路部门提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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