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路新规:收费起止年限要公示

01.04.2015  16:42

原标题:收费收到啥时候?必须给个准信儿!

——我区高路新规带来出行好消息

图表设计:纪安静 文字编辑:黄永锐

投资建设的准入条件更加开放,清障救援过程中让车主享有充分选择权,通行费收取的起止年限成为必须公示的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关乎你我出行的规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这项新法规给咱们带来了哪些好消息?

投资建设 准入条件更开放

放宽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准入条件,推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投入多元化,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意义深远,我区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此次新颁布的《条例》,将投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释放出更多的利好消息。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内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财政拨款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与此同时,该条第二款特别提出,自治区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鼓励”和“引导”等语,意味着不仅仅是民间资本将在内蒙古高速公路建设中得到更多机会,多元化的资金投入还将放眼国门之外。

养护管理 专章规定更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还存在养护不及时、养护设备配置短缺、施工不规范、清理冰雪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在2014年11月21日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自治区交通厅厅长宋亮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提出了当前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存在许多亟须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养护方面的问题首当其冲。

对此,《条例》第三章对高速公路养护作出专章规定,从年度养护计划的编制,到养护作业时工作人员的着装,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则体系。根据要求,实施大中修工程或者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开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条例》特别对养护作业流程加以规范细化,如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等。同时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在路面存有积冰、积雪、积水、流沙,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要提示过往车辆,并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滑措施。

清障救援 让车主充分选择

车辆出故障?出交通事故?这些事儿无论摊在谁身上,都够让人挠头的,要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就更麻烦了。无论是“天价拖车费”还是“高价修理费”,关于高速公路上清障救援的种种争议,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车主是否能够享受到充分的选择权,是否存在垄断情形。就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明确了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统筹组织实施,同时提出,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既可以求助高速公路经营者,也可以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同时,《条例》还对清障救援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的一些焦点环节加以细化,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如果协商不成,则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口,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

关于清障救援的收费,《条例》要求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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