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知识价值:内蒙古鼓励科研人员转化成果获得收益

23.01.2018  13:58

  1月22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明确,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意见从6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1.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在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其次要下放绩效工资分配权,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自主决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最后,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分析、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报酬、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下转2版) (上接1版)

  2.探索产权、股权、分红、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激励措施。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3.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收益。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获得的奖励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形成股份的70%,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从事科学研究,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4.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科研机构、高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5.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合理流动、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表现和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高等学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可利用网络平台推动精品教材课程社会共享,并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6.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记者 段丽萍)

[责任编辑 郭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