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9.12.2016 16:03
本文来源: 民政厅
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抗日战争时期、其他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13956元、1346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5472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60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840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有效的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9.12.201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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