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 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6〕76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资源全面对接和深度融合,促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变革,商务部、农业部决定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着力加强农产品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资源聚集、优势互补、创新驱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产品电商在营销推广、信息集成、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农商互联”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资源向优势电商企业集聚,全面提升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立安全环保、高效便捷、规范有序、数据共享的农产品流通新渠道。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商互联”工作,推动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作,培育优秀农产品供应商及电商队伍,打造以电商企业为纽带,以消费需求为导向,以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线下产品和物流资源为基础的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探索“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进一步发挥流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二、重点任务
(一)联产品。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电商平台开展深度合作。鼓励电商企业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等形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生产加工企业在货源组织、产地仓储加工设施等方面的优势,按照电商销售标准对优质农产品进行集货、筛选、分等、分级、包装和运输,不断提高农产品线上销售比例,促进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补齐电商供应链前端短板,满足电商对货源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的需求,打造品牌农产品供应商队伍,开辟农产品销售新渠道。
(二)联设施。
鼓励农产品电商企业通过租赁、收购、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产地集配中心、田头市场、冷库、冷藏车辆和加工配送中心的储藏、物流和冷链等基础设施,提高存量设施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降低物流配送成本。优化农产品物流路径和节点设计,避免迂回、交叉及无效往复运输,实现线下资源与线上需求的低成本、高效率对接。
(三)联标准。
推动农产品电商企业联合线下传统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仓储运输、冷链物流、交接操作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和领域,制定一系列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标准和规范,逐步形成覆盖生产和消费、融合线上和线下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体系。通过应用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和品牌化水平,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四)联数据。
探索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大数据”体系,加快数据整合共享和有序开放。依托电商企业在交易信息采集和消费数据分析方面的优势,汇总研究电商平台掌握的销售品种、销量和价格等基础数据,完善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做好行业发展分析评估,预判消费者购买行为及市场需求,帮助农民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实现精准种植,探索缓解农产品供求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力推广物联网、RFID、二维码、温度探测器等数据自动采集技术,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
(五)联市场。
鼓励农产品电商企业与经营生鲜农产品的连锁超市、零售菜店等传统线下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委托销售等形式进行合作,开展O2O业务,发挥线上线下企业各自优势,利用本地化、近距离货源,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配送服务。鼓励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市场内的经销商、批发商与电商企业合作,依托其货源、信息、专业人才优势,开展生鲜冷链“宅配”、B2B食材配送、跨境电商等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实现“触网”转型。
三、参与主体和要求
(一)参与主体。
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生鲜农产品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开展农产品储运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或销售农产品的综合电商企业、电子商务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企业。
(二)资质要求。
参与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推荐的产品应具有注册商标,列入“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范围;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规模化、标准化程度,拥有自有品牌,产品、设施设备和操作流程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经营生鲜农产品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应在行业内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农产品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应具有农产品电商运营经验,并承诺按照商务部和农业部要求,定期报送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销售数据和资料。
四、组织实施
(一)建设平台。
商务部建立“农商互联”地理信息平台,农业部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现有农产品促销平台功能,收集汇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农产品电商企业的产品、冷链设施分布等信息,形成优质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地理信息库,建立平台数据共享机制,并适时向社会开放“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促销等信息平台,供行业内企业查询使用。
(二)推荐企业。
各省级商务、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推荐本地优秀企业在“农商互联”地理信息平台上填报信息,并对报送企业进行审核把关。
(三)组织对接。
各省级商务、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商互联”参与企业的相关需求,积极组织各类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对接洽谈、推介说明、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推进“农商互联”工作全面开展。引导本地电商平台开设“农商互联”专区,提升“农商互联”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长效机制。商务部、农业部推动“农商互联”地理信息系统和农产品促销平台信息共享,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对接效率。
(四)总结推广。
各省级商务、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农商互联”工作形成的经验、模式,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推动信息开放共享。支持引导各类主体和企业制定一批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带动本地农产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联系方式:商务部 市场建设司
010-85093691 010-85093695(传真)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010-59191378 010-5919314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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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