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
2015年自治区农机化专项资金已于近期下达,其中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项目,为切实做好这部分试点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农业部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条件(农办机[2012]56号)有关要求,结合合作社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本着查漏补缺、完善重点、增强能力、提升水平原则,提出2015年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内容,其中应重点加强和完善服务能力、基础设施、运行机制、内部管理等建设。积极领办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和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带动土地、草牧场流转和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合作社管理和经营水平。开展“社企合作”,增强合作社配件与维修服务能力,带动农机维修网点建设。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合作社不断增强持续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成为引领农机社会化服务、开展机械化规模生产、推进农机科技应用的主力军。
二、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扶持,鼓励合作社加大自筹投入,提高试点建设效果。自治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试点合作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更新购置维修设备等方面,不得列支管理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不得用于购置农牧业机械和库棚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要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专项资金投入原则上可直接拨付到试点合作社,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若试点合作社尚未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自治区专项资金需拨付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代管,试点建设实行报帐制,盟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三、要加强工作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试点工作结束后,于2015年11月底前向我局报送试点建设工作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