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际联席会议制度。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赤峰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赤峰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4.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单
赤峰市民政局
2016年8月31日
附件1:
赤峰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拟建立赤峰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赤峰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我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全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和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农牧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赤峰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关工委共2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拟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我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赤峰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董连珍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
闫清卿 市民政局局长
孙广通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王琳琮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姬 平 市委农工部副部长
包小翔 市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冯雪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兰生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占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孟 宇 市民政局副局长
金景雁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朝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于国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杨 薇 市农牧业局总农艺师
文 辉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刘立明 市国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蔺树军 市地税局副局长
韩 玲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安国友 市统计局副局长
乔显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邓 勍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
丁玉忠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王海林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于金湖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韩玉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于艳文 市总工会副主席
鲁秀清 市团委副书记
周桂清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王术华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朱文祥 市关工委副主任
附件2:
赤峰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各旗县区、各部门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精神,加强全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综治办
督促指导全市各旗县区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旗县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市农牧办
督促指导全市各旗县区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三、市网信办
指导赤峰市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法律意识。统筹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移动端渠道,做好移动端微传播。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密切关注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舆情,妥善应对处置。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做好赤峰市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职责,切实保障涉罪留守儿童各项诉讼权利,深入开展心理疏导等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留守儿童,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依法严肃查办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案件办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政策制度优化,营造良好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七、市发展改革委
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完善全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八、市教育局
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旗县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旗县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九、市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包括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旗县区民政局切实承担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各地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旗县区民政局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二、市财政局
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加强监管与评估;积极落实好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指导全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五、市农牧业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牧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六、市卫生计生委
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全市各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市国税局、地税局
指导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赤峰新闻出版广电局
指导全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全市各地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九、市统计局
指导全市各地统计部门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做好赤峰市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二十一、市扶贫办
指导各旗县区扶贫部门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贫困妇女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列为精准扶贫的重点对象。
二十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全市各级地方政府妇儿工委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三、市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全市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市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全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图书阅览、文体娱乐、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五、市团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与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的主题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六、市残联
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牧区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牧区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七、市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