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内农机鉴发〔2016〕9号
各有关农牧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6年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第2331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产品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鉴定的产品须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的《鉴定检验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 http://www.nmgnj.gov.cn )
二、产品种类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
三、产品资质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牧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 (套);抽样基数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规定。
四、企业资质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鉴定产品的生产、制作或组装,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如果制造商名称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对于制造商与生产厂无隶属关系的,应由生产厂直接申请省级推广鉴定。
五、申请企业在确定前四条都满足要求后,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要求 》见(附件)及省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申请材料,注意按各项材料的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则不受理。
六、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申请受理要求
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管理规定,2012年颁发的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各持证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获证产品证书资格的,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续展申请(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
证书续展的申请不需要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但应提供原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及报告复印件,其它材料与初次鉴定提供的材料一致。
七、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受理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的,应于获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以新的营业执照日期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并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二)规定给予撤证处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在《鉴定检验申报系统》上申报或申报审核未通过的;
2、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在自治区推广鉴定指南范围内的;
3、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没有定型文件或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4、报送的纸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有虚假信息的;
5、不符合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项目
1、经现场核实,有虚假信息的;
2、试验条件不满足要求的;
3、可终止项目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事项
1、通过网上审核后,应将材料按顺序装订(请勿胶装),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邮寄时注明省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
2、科技项目管理科组织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如通过审查,企业接到受理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联系方式与项目承担科室联系开展省级推广鉴定。
3、不受理的申请材料不寄回申请企业。如申请企业满足要求再次申请时,应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十一、联系方式
邮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60号
邮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