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

12.07.2017  21:23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研规律,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管理权限,强化执行监督,切实提高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 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研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按照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调剂,调剂时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增列绩效支出。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基金等)中公开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的部分按2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按15%核定;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3%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人才智力价值。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改革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管理权限,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一)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根据中央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和附有说明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主办单位从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报销问题。(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自治区外事办对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科研人员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产生的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自治区外事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购置教学科研仪器、仪表及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治区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自治区财政厅、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和资产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的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专心从事科研活动提供专业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指导,保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12月1日前,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7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哲学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哲学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哲学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本实施意见所称高校,包括高等职业学院;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并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项目主管部门,指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有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次月底前完成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2017年立项的科研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各盟市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