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首个全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04.04.2018  22:43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自治区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司法厅毕力夫厅长亲自指导,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张德成副厅长对科学合理制定《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此次内蒙古出台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是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公证工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区首个自治区级标准,也是全国第四个由省级司法厅和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此次出台的《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公证工作便民利民惠民,更加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促进我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加强公证管理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

        《标准》明确要求,公证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区分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服务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坚决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标准》明确指出,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证机构收费前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在公证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便民利民惠民,规范了公证机构应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的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