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近两年 内蒙古人权保障得到加强

09.12.2014  11:16

  原标题:新刑诉法实施近两年 人权保障得到加强

  刑事诉讼法素有保障人权的“小宪法”之称。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更加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监督意识。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向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的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情况报告指出,新刑诉法实施近两年来,我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得到切实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全区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3年1月至今年10月,全区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898人,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85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45.2%。

  为保护刑事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全区三级法院和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提供便利条件。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接待律师3379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512件,受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12次,依法纠正4次。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自2012年起,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给高院拨付刑事被害人救助金100万元。截至目前,已有40名刑事案件被害人亲属获得救助。针对盲、聋、哑犯罪嫌疑人等特殊群体,检察机关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70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认真落实。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自治区高院审结的刑事二审及复核案件中50%以上都经过补查补证,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这期间,全区法院共判决宣告38名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撤诉494件。

  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刑事和解制度得到落实。截止9月,全区法院审结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990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3.4%。检察机关依法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1020件,不批捕892人,不起诉274人,化解了社会矛盾。

  司法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2013年以来,全区法院终审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自2014年10月起,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开始公示。

  侦查理念和模式发生转变。检察机关慎用羁押措施,对符合逮捕条件但不宜羁押的49名犯罪嫌疑人,根据新规定适用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既保障了人权,又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办。全区13个盟市分院配置了752套侦察装备,侦查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以往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得到改变,开始向全面获取各类证据发展。  (记者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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