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零元购机”漏洞诈骗手机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利用“零元购机”漏洞诈骗手机的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13年6月,家住铜梁的周某、罗某在中国联通铜梁分公司办理业务时,业务员向他们推荐说,只要预存300元话费,就可以获得当时市场价4000多元的三星7102型手机。这让周某、罗某嗅到了“商机”。一个月后,二人通过种种手段,收集了白某、朱某等10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构银行账号,冒用白某、朱某等人名义,向联通公司申请零元购机。骗取手机后,二人随即以2000元的价格,将10部手机卖给收购二手手机的商家。
几个月后,迟迟不见白某、朱某等人继续缴纳话费的联通公司终于发现事有蹊跷,于是向铜梁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5月,铜梁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周某。一个月后,罗某向公安机关自首。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联通公司的损失。公安机关还发现,二人均有前科,且犯罪时刑满释放均不足5年。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构他人银行账号,骗取被害单位财物价值共计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二被告人虽为累犯,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罗某还有自首情节。而联通公司在营销方式上存在漏洞,且没有尽到核查办理人身份的责任,也有过错。综合全案情节,2014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二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零元购机”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手段,已为消费者所熟悉。然而,让通讯运营商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存在先天不足的漏洞,让他们损失惨重。而利用漏洞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构他人银行账号的方式,虚构他人需要办理“零元购机”的事实,骗取通讯运营商价值4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赔损失,其中罗某还有自首情节,而被害单位也存在过错。因此,法官酌情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