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49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包头市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包汇众环发[201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评价范围内的村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其它区域执行2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厨房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
2、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餐饮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危险废弃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1)有关规定及2013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联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建设的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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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