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靠另案处理打马虎眼
28.07.2015 12:27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有媒体记者采访发现,李玉新、安逸之、张保华3名河南汝南官员,为孙建群承揽工程所获得的195万元工程利润,安逸之、张保华、孙建群各分50万元,李玉新45万元。今年5月,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安、张两人被检方提起公诉并获刑。但在公诉书中,李玉新、孙建群却被注明“另案处理”,李玉新甚至在“正常工作”。
依据2014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存在“系未成年人”“在逃,无法到案的”等情形时,才可适用“另案处理”。而上述4人共同行贿受贿,显然不存在上述情形。
事实上,类似的“另案处理”漏洞,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如日前媒体报道的“安徽池州雇凶者‘另案处理’6年无下文”;而此前在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也曾以“另案处理”名义潜逃香港。
本来,“另案处理”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合理、有效办法,但如果滥用“另案处理”,势必会埋下司法漏洞,不仅会放纵犯罪分子,也会为一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大开方便之门。
要想堵住“另案处理”的漏洞,一方面,需在源头上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严格细化“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标准、操作程序;另一方面,同时还需健全完善相关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如将“另案处理”的处理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强化对滥用“另案处理”行为的追责惩戒力度。文/张贵峰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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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2015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