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

12.05.2015  11:31
 

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制定出台了《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办法》对自治区国资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范围、基本程序和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和国资委自身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