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前内蒙古将取缔严重污染水环境"十小"企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设定九大重点任务目标,要求各部门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控制污染物排放
《意见》要求在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专项整治涉及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此外,要求各地区要尽快启动本地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排查,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到2020年,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呼和浩特市建成区到2017年,其他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意见》提出各地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各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意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控制用水总量,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并严控地下水超采,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工作。
加强水环境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各地区从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保障水生态安全
《意见》指出各地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所有旗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地区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区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整治目标的70%。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意见》要求加快水价改革,旗县级及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此外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同时要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意见》还要求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监测。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