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加大对网络转载的监控和执法力度
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12月3日在北京新华社新闻大厦举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发表讲话。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 ]
尊敬的蔡名照社长、周树春副社长,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刚才,蔡名照社长做了重要而又精辟的演讲,并且提出了五点倡议,我非常赞同,我相信蔡部长的讲话将获得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广泛支持和拥护,也将有力地推动国家版权局下一步的工作。下面我介绍一点情况,并对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如何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讲一点意见。
总的来看,我们国家的版权保护起步比较晚,但是进步也是很大的,这是纵的方面来看。但与目前整个国际比较我们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在见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的时候讲到一个观点,他认为我们国家目前的问题主要是保护不足,说你们的问题呢,主要是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垄断。讲得非常深刻。
我们在传统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好的情况下,互联网的出现又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比如说像转载,以前的转载都是报刊和报刊之间的转载,问题并不是十分突出,但是互联网的出现加剧了矛盾。在整个版权保护领域中来看,负责报刊转载,又在我们国家的保护领域中处于一个问题比较多的部位和环节。应该说大量转载是没有经过授权和许可的。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界定来看,即使是现在没有修订的著作权法,仍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明确的界定,要求这样的转载必须事先得到许可,对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的课题进行使用要事先得到许可,而且应当支付报酬。因此,我们基本的判定就是新闻作品的使用是否获得了新闻作品的权利人,一般来讲都是报社,或者像我们这个国家最大的机构新华社,刚才蔡社长讲到的我也非常赞同,他认为这是我们的核心战略资源,这一点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讲都是需要把它维护好和管理好的。
从目前来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冲突应该说是比较多的,对这样的情况国家版权局我自己感觉这个工作抓得检讨一下是不是也稍微晚了一些。一方面我们国家著作权领域中当初在互联网领域中盗版问题最突出的是视频问题,因为视频问题在著作权里是大作品,电影、电视被盗版了这应该说是被作为治理的重点,应该说这几年规范得还是可以的。其他领域比较薄弱的就是我刚才讲到的新闻作品、音乐还有文字作品,当然新闻作品也包含在文字作品之中,但相对于其他的文字作品使用的量还是非常大的,而且使用起来获酬权方面的保障还是有很大欠缺的。
为了转变这种情况,国家版权局从2014年开始,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搞的“剑网行动”,这个行动我跟大家介绍一下,这是2005年开始的,当时在中国各部委里面搞得还是比较早的,开始是三家,是公安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这个剑网行动把规范网络转载纳入到治理范围。当时中国版权协会和一些发起的媒体单位也开了一些研讨会,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氛围,应该说对规范网络转载从两方面入手起到了积极的进展。
在这个基础上,在2015年4月,也就是刚才蔡社长已经讲到的,国家版权局下发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是提出《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这里主要针对的是新闻作品,这个通知里面主要强调的是。第一,转载他人新闻作品属于授权使用,而不是属于其他的,我可以用,用完以后你找我我给你一点钱,不是这样的。第二,规定了报刊和报刊之间的转载,可以在转载之后除了声明除外的可以支付报酬。报刊和网络媒体之间的转载不属于这种情形。另外,第三条就是讲到不能做歪曲,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角度进行了规范。另外讲到了大家有一定争议的,中国著作权法里面关于合理使用在第五条中规定了12种情形,其中一种就是时政新闻,这一条也经常被网络的朋友认为这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实际上这是不准确的理解。从现在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判定来看,单纯的事实,新闻事件属于合理的,但是所有的新闻报道我们发现都有记者情感的因素和表达,有他的观点,同时也有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因此,它不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他还规定了几条。应该说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今天由新华社和国家版权局推动召开这样一个论坛,我觉得是具有重要意义。
刚才听了蔡社长的五点倡议,就版权局做什么工作我想简单地讲一点。一是要提高认识,蔡社长也讲到,第一条就是宣传和公众的版权意识,这一条实际上是最为深刻的。如果回顾一下来看,我们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不够。包括我们传统媒体以前对这个问题也非常淡漠,而且有的认为这样的传播可能还有利于扩大我的声誉、扩大我的传播力。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是对著作权的了解是不够的。而有些新媒体以前会出现“我说公益性的”,“我不向他人收费”。在这个问题上世纪上在学术界包括知识产权界早就有过言论。公益你说我抗震救灾也不能把别人家里的东西拉走,说因为是抗震救灾。这都是一样的,当时我们在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举过一个例子,说德国的教会要放歌曲,当时就说教会当然是公益性的了,放歌曲还要向你付费吗?这个官司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就问你教会里面的桌椅板凳要不要付费呢?那是要付费的,因此歌曲也是要付费的。这样的判例是非常简洁而且有说服力的。
提高认识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新媒体就是网络媒体不能随意大量使用他人作品,这个时代应该尽快结束了,必须通过协商、约定来使用他人作品。我觉得这是一个法律上的要求,首先得认识到,如果不认识到会相应地承担法律的后果,后面也会讲到。还有就是面向公众的宣传,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展虽然晚,但我们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我感觉不是很高。咱们总觉得无形的东西无所谓,实际上这是一种智力成果,和其他东西一样,都是凝结着人类的智力和劳动在里面,是有价值的。
二是刚才蔡社长讲到的,从国家版权局的角度,应该继续加大对网络转载的监控和执法力度。监控就是我们还要加快对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蔡赴朝局长专门就这个事情和我进行了沟通,说我们现在正在二期,我们要合法进行监控,现在互联网的情况是什么样,哪些是合法使用,哪些是不合法使用。在这个基础上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予以纠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我们鼓励走司法途径,单位和单位之间可以通过法院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处于知识产权诉讼的高发期,版权的诉讼可能是最多的,一般民事的这个诉讼成本比较高,但这是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同时执法还有一种刑事,刑事就是非常恶意的,问题大量的,以前也有一些著作权法,包括高检察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转载的内容和数量都有一些具体定性和定量的要求,这需要具体分析,但这是极为个别的。
三是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有利于维权也有利于传播的高效、低成本的授权机制。从这点来看,我觉得我们现在也还是比较薄弱的。我印象中大概2005年、2006年当时搞网络执法的时候我们就不知道怎么执。当时是香港的海关来指导我们,另外美国电影协会、商业软件管理联盟也很积极,他们愿意给我们提供怎么进行搜索的技术指导。大的机构我认为有条件的都应该同步酝酿,来维护自己制作的作品,要进行管理,应该有一个好的数据库,应该有搜寻的功能。我在一些地方看到有些是属于第三方,专门就干这件事,我看像上海有的机构就是做这件事,他就是代理,你有作品被使用了,他非常准确地给你提供,我觉得这也是值得支持的。
四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这在我们国家来讲也是需要加强的,对版权领域的话也是很需要加强的,有很多案件有些纠纷的话实际上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这种调解机构在事实准确、双方认账的情况下达成合约是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实际上对作品的权利人和使用者来讲,如果作品都没有被使用也不是一件好事情。关键是这种使用应该是得到了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的使用,而不是被随意使用。所以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有序、规范的使用也是需要我们工作和加强的方面。我就借这个机会讲这么几点意见,也祝这次论坛获得圆满成功,谢谢。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