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曹义孙力推反就业歧视法出台:反就业歧视首要任务是提供救济

05.03.2015  12:55

  一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将提交给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是带来这份专家建议稿、推动反就业歧视法出台的提案人。“就业是民生中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曹义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逾七成毕业生遭就业歧视

  目前就业歧视趋于严重化。今年,一份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结果显示,逾七成高校毕业生在求职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形式各异的就业歧视。许多名企在招聘中明确规定“要求本地户籍”、“优先考虑男性”、“仅限985、211高校毕业生”。

  2月初,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表示,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就业歧视的案例近年来不时见诸于报端。仅2014年,就有多起引起社会关注的该类案件。例如,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的文案职位时多次因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安徽省女孩江某在报考南京市人社局时,只因不是南京户籍而被拒之门外。经过长达15个月的诉讼,江某拿到了1.1万元的赔偿款,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

  但在江某看来,经济赔偿“远不能弥补我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精神上遭受的伤害”。她要求南京市人设局“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被拒,“也许用人单位在观念上并不认为实施户籍歧视是违法的,赔偿只是希望我放弃权利争取。”江某说。

  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发展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这与“自由、竞争和选择性大大加强,就业压力增大”等多种因素相关,曹义孙说。

  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

  在曹义孙看来,反歧视只是一个平等的最低标准。“我们先迈出第一步,然后才能谈就业平等。

  一方面是现实中的就业歧视已经严重到一定程度,另一方面是党中央和政府又在全力推进改变一切不合理制度的改革,这让曹义孙看到了反就业歧视法出台的可能性。

  曹义孙告诉记者,整个社会对平等就业权的观念严重缺乏,现行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不足,受到就业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远没有建立起来。

  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规定中,并无系统的专门法律来规制。而这些法律在适用上又都有不足。

  比如,劳动法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远远小于在宪法上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公民”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求职者)等遭受就业歧视无法适用该法得到救济。

  曹义孙说,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禁止的只是招录环节的就业歧视。而“促进就业”和“促进公平就业”是不同的问题,“前者是解决如何把蛋糕做大的问题,而后者关心的是如何公平分配蛋糕。”因此在立法功能上就业促进法无法代替“反就业歧视法”。

  此外,现行法律中禁止就业歧视的事由太少,劳动法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个领域的歧视。在劳动法以外其他一些专门法律法规中扩大了保护领域,如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对残疾人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健康方面的歧视加以禁止。

  建议对歧视单位罚款处分

  在曹义孙出示给记者的这份专家建议稿中,记者看到其中涉及的就业歧视种类包罗万象,包括身份歧视(含户籍歧视)、性别歧视、残障歧视、健康歧视、其他事由歧视(含民族种族歧视、身高体重歧视、年龄歧视等)。

  “反就业歧视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提供救济。”曹义孙说。建议国家设立国家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反就业歧视工作。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和劳工专家担任。其中,劳动者代表、法律专家和劳工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女性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在专家建议稿中,一旦非国家机关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就业信息发布机构违法,发布含有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分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构成就业歧视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此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受到精神损害外,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精神损失。”曹义孙说。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