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04.05.2015  10:31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饮用水源区或渔业用水区陆域保护区内严禁新建生产农药等项目,禁止向水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含汞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等物质。

  据悉,我区明确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并禁止向水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油类、酸液、浓盐水、碱液和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含病原体污水等物质。同时,禁止在水功能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船只、容器。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输送、贮存上述物资。饮用水源区或渔业用水区陆域保护区内严禁新建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的项目;生物发酵、放射性、炼油、炼焦、漂染、电镀、冶炼、制革、化学制纸浆、拆船和氰化法提炼产品的项目;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材料的项目;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油库和化工原材料堆放点的项目。(记者 张昊文)

[责任编辑 张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