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草原威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分子肽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51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草原威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分子肽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你单位报来的《小分子肽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运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
2、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内蒙古草原威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沙尔沁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小分子肽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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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