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工作

18.07.2016  18:14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加强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的监管,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按通知要求,我市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动物养殖场所、屠宰场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已经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场所,各地将组织官方兽医进行年审,审核通过的将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副本上加盖“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年审合格”等标识字样;对审核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收回并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将对于规范动物养殖场所的疫病防疫、环境卫生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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