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12.12.2014 18:53
本文来源: 司法厅
2011年3月14日,某石材公司成立,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同时兼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自公司成立之日,顾某即在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因缺少订单,石材公司将7名职工放假。同年8月21日,公司负责人也是村委会主任的王某又安排顾某到村内修路时,在修路时顾某眼睛负伤。因顾某与石材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石材公司辩称:因生产不景气,2013年4月将7名职工全部辞退。公司负责人是以村主任身份安排顾某从事村内修路工作,此时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开庭查明,某石材公司并未向顾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委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案中,顾某与石材公司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认可2013年4月之前顾某系单位职工,顾某之所以离开公司,也是由于公司无订单所导致。另外,公司并未向顾某支付单方面解除关系经济补偿,至顾某提出仲裁申请之日,石材公司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因此,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山东工人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2.12.2014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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