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慧包头顶层设计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
包财购(2015)4号
关于智慧包头顶层设计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
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单位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智慧包头顶层设计项目(编号:BTCG2014-Z131-F022-01)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招标采购过程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于2015年4月3日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提出投诉。
政府采购办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委托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围绕投诉观点立案调查。现就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 诉 人: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采购人);
采购项目:智慧包头顶层设计项目;
采购预算:200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被投诉人: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委托时间:2月6日;
开标时间:3月10日;
公告时间:3月12日。
3月18日贵单位向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3月26日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贵单位对答复不满意,随后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法律程序。
二、投诉调查
(一)关于评委打分受到工作人员人为影响的问题
政府采购办就此事件专门成立调查组,并于4月10立案调查。调查组分别与四位评委以及现场监督人员核实了当天开标的有关情况,评委及现场监督人员均答复当天评标不存在人为影响、非法干预等问题。由于当天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维护,因此未获取相关录音录像证据。
根据《内蒙古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四章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第一条组建评委第13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登记评审专家评分,负责复核评审意见,发现评委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委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请评委修正评审意见,反映在评分表的扣分小计,并有专家评委的修正签字确认。复核修正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复核发现问题提请修正,目的在于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是指工作人员可以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分高低。为此,调查组对包头市盈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项规划“主要任务”的评分内容进行核实,认为该公司扣减项目符合评分办法规定。
上述情况,没有充分依据证明符合《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情形;第42条规定的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行为。
(二)关于采购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贵单位在《招标文件》“第九章中标1.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及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中,已经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投诉中贵单位所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认为中标人应由采购人确定而非招标代理机构。该《条例》生效时间是在2015年3月1日,而《招标文件》是在2015年2月12日确定备案,该《条例》生效之前《招标文件》已经确认,并且没有对上述旧规作出废止。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违反《条例》的情形。
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于3月12日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按照该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在规定时间将评标报告送交贵单位,原因是《招标文件》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不管是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还是采购人确定,均需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因此,投诉的“采购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准确。
(三)关于专家及现场监督人员的合理意见未被采纳的问题
贵单位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委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该项目反映的是投标报价相差甚大,是按评标办法自动计算。第一名报价高于第二名92.9万元。《招标文件》“第十章评标原则即方法2”中已明确载明“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中标人”,投标报价并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至于相差0.16分报价差距92.9万元是按评标办法综合评定的结果,不是评委随意评审的。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项目不存在对所有投标单位的专项规划部分进行复核的法定情形。监督人员与部分专家评委最后要求对所有投标单位的专项规划部分进行复核,没有法律依据。
调查组就该项目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均在评标规定分值的有效范围,没有发现其他问题。另外对中标候选人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盈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审情况进行比对分析。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响应高于包头市盈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盈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低于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评审结果体现了综合实力好中选优的基本理念。
(四)关于采购人合理诉求未被采纳的问题
为防止倾向性和目的性评审,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制度明确规定了评审的基本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采购人评委现场提出要求对所有投标单位的专项规划打分进行重新评审,实际情况是包头市盈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评审办法应该扣减4分,评审结果出现第一名与第二名综合评分相差0.16分,报价相差92.9万元的情况,已经完成评审结果汇总。以上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因此,政府采购中心最终没有采纳。
关于采购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报告签署不同意见,政府采购中心无权拒绝和删除。经核实,采购人评委写下的第二条意见是“评审监督指出在评审包头盈通公司专项规划评分中,存有争议,重审后减去2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采购人评委有自己不同意见的,可以写自己的不同意见,但不能写其他评审监督人员的意见。因此,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将其第二条意见划掉。
(五)关于在标书制定过程及聘请专家环节没有完全采纳采购方意见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是经贵单位盖章和签字确认,视同认可才对外公告。贵单位曾建议采购中心在制作标书时要全面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水平、获得荣誉、融资能力等,但采购中心并未充分采纳采购方建议,执意加入“由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省级以上信息化咨询类荣誉奖项内容”等问题,对此如果贵单位认为有异议,当初可以不签字,可以进行专家论证,还可以提请管理部门裁定。
《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八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属于该行为要负法律或行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贵单位开标前要求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并没有向包头市财政部门申请或备案。因此,贵单位在聘请专家环节未履行上述规定相关程序。
三、处理决定
(一)按照上述调查结果,经过政府采购法律顾问的认真讨论审理,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足以影响评审结果,依法驳回投诉。
(二)针对政府采购中心未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的问题,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处理决定文件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今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避免倾向问题发生;
(三)针对政府采购中心未能提供评标当天的录音录像问题,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在今后开评标活动中,务必确保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针对此次调查过程中发现无效标参与评审问题。 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32.1万元,超过采购预算200万元,参与本次评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按无效标处理,不得参与评审。今后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不得发生类似问题。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