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规范医疗机构开展上门医疗服务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
15.11.2016 13:36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据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网站消息,内蒙古卫计委不断规范医疗机构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工作,以加快推进自治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深改组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工作,加快推进自治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服务方式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等。医疗机构如改变登记的服务方式,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机构的服务定位、服务方式需求等进行自查和评估,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按照登记的服务方式和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等工作的要求,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服务定位和患者的需求,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开展医疗服务。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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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1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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