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外钱被取走银户分责
人在家中,卡在身上,卡上的钱却在千里外的河南被盗刷4.5万元,储户状告银行索赔。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应承担80%责任,赔偿储户各项损失共计3.64万余元。
市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3年1月7日下午,王先生在乌市,银行卡也在身上,却突然收到银行卡取款短信,他赶到银行柜台查询显示在河南许昌POS机上被盗刷,事后王先生立即前往河南许昌报案。并于2014年11月25日将银行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
庭审中,王先生称银行没有尽到识别伪卡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方则称王先生密码由其自身保管,泄露和银行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该银行办理银行卡,设置了交易密码,双方由此成立合同关系。王先生发现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当日便到该行柜台查询交易明细,当时带了真卡,而刷卡交易地在河南,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活常理,同一张真卡不可能在当日下午被盗刷后,又于同日出现在乌市的王先生手中。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法院认为,造成王先生借记卡内资金被盗刷,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发卡行提供的借记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使用POS机的特约商户亦未能识别伪卡,故发卡银行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是王先生借记卡凭密码支取,从刷卡交易成功的结果看,可以认定他人使用了正确的密码。王先生作为密码拥有者负有妥善保护其密码不被泄露、不被盗用的义务,由于王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密码被盗用属于银行方过错,因此王先生对此应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高度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及用卡环境安全的义务。考虑到本案损失产生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王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银行承担80%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提醒说,刷卡交易要留心不要在小商铺或者安全资质不够高的商铺刷卡交易。及时开通短信或微信通知功能,一旦出现盗刷,持卡人可以根据通知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盗取时,持卡人可立即到附近柜员机或者银行取100元,或是到附近能刷卡的地方随便刷一笔,打印并保存好刷卡交易凭证。这样,就可以证实盗刷盗取时真卡在你自己手上,不是自己所为。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