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结构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9.03.2016 15:20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呼环政函字[2016]26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结构升级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你单位报来的《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结构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二级标准;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2、运营期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业冷却水和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水质要求; 3、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危险废弃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1)有关规定及2013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在托县托电工业园区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的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结构升级项目。 2016年3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2日印发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9.03.2016 15:20
故
事
【污防科】关于参照执行汽车维修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试行)的通知
当前我市臭氧超标情况凸显,环保局厅
呼和浩特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检查力度
按照《自治区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环保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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