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4.07.2015  10:08

[ 导读 ]  我区日前做出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我区明确规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本报讯  我区日前做出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全区各盟市人社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同时,严格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的规定,不得拖延拒绝执行,违规收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含旗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盟市要对辖区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尽快予以纠正;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对电子人事档案,要确保信息安全,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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